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及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8/04/16 17:21:37    浏览量:

学发〔2008〕81号


为切实规范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保证就业秩序,维护学校信誉,保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利益,提高就业协议书使用效率,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的合同文件,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第三条  毕业生应如实、准确填写《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基本情况等内容,各院部负责审核毕业生填写内容。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生效,特殊情况经学校就业工作办公室认定后生效。

第五条  毕业生必须在签订协议手续齐全后一周内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需要邮寄的协议书,邮寄到毕业生所在的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一人一份,一人一号,不得私自转让,复印无效。

第七条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又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第八条  毕业生重新签订就业协议,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学校就业工作办公室同意,可签订新的就业协议。原接收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的,毕业生可与之协商解决。

第九条  《就业协议书》损坏需要更换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到校就业工作办公室重新申领,但必须交回原《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  若毕业生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就业协议书》遗失后要求补发的,毕业生须将原协议书登报挂失,挂失后携登有挂失启示的报纸,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院部审核同意、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学校就业工作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申领新《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毕业生遗失补办《就业协议书》的理由必须真实有效,并且毕业生要予以承诺,若发现毕业生隐瞒实情骗取《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学校不按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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