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8/04/16 17:20:53    浏览量:


学发〔2009〕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江苏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双向选择并经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以及自主创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在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做到人尽其才、学以致用。

第四条 对毕业生和学校就业工作的基本要求: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立足基层,到关系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学校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主要采用择优推荐和就业指导相结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双向选择”,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学校登记、形成就业计划后由国家统一派遣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就业。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各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决定。各学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工作办公室和各学院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就业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

2.收集需求信息,拓宽和建立学生就业与实习基地;

3.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

4.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测评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5.指导学生社团进行职业发展研究和实践活动;

6.开展与毕业生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7.负责应届毕业生的派遣工作、往届毕业生的改派工作;

8.做好获得义务类奖学金学生就业派遣及升学审核工作;

9.负责就业信息网络平台的开发和完善工作;

10.负责就业信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已毕业离校学生的档案管理和其它遗留问题等相关工作;

12.协助做好免试研究生推荐工作;

13.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生源汇总、毕业资格审查和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工作;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登记工作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对工作。

3.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状况,负责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4. 负责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订及审核工作;

5.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组织工作;开展日常就业指导与咨询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使每位毕业生都能熟悉就业政策;

6. 收集就业信息,纳入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建立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基地,纳入学校总体;在就业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组织本学院的校园招聘活动;

7. 热情接待用人单位,积极推荐合适的毕业生;

8.组织毕业生参加学校的招聘活动和社会上举办的其它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

9. 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工作,并及时做好就业总结。

10.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生源上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双向选择与签约、编制就业方案、派遣、改派。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毕业的前一年开始。学校一般于9月-10月开始毕业生资格审核、上报生源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布生源信息、收集需求信息;10月至次年3月底,举办气象类专场招聘会和各类校园招聘会;6月,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及派遣。

第十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要严格遵守国家划定的就业工作时间阶段。


第四章 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生源上报

第十一条 毕业资格审查与毕业生生源上报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性环节,要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一般在毕业前一年的5月开始,学院经初审,将所有可能毕业的学生情况上报学校。学校根据入学年度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审批表逐一审核,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学生取得毕业生资格,在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准予毕业。

第十三条 学校将通过审查并经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毕业生情况编制成毕业生生源数据库,一般在毕业前一年的10月中旬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汇入全国毕业生生源数据库。

第十四条 毕业生生源上报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毕业生生源数据库中的主要信息,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或由于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补充的,学院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最迟于毕业年度的5月底以前上报学校就业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就业信息的处理、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五条 学校就业工作办公室于每年10月通过向重点用人单位寄发毕业生生源信息表和需求信息反馈表、派出人员开展就业宣传以及参加供需交流洽谈会等方式收集就业信息,同时鼓励各学院通过其它渠道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收集到的需求信息汇总至就业工作办公室,经筛选、整理后向各学院发布,各学院应及时而有针对性地向毕业生发布。学校也通过网站、信息平台、布告栏等方式直接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相关法规、求职择业方法与技巧、就业心理调适方法和适应社会、创业成才等知识。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培养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引导他们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实现自身价值与为人民服务的统一,自愿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一周内寄送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

 

第六章双向选择活动

第十九条 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原则上应在最后一学年11月20日~次年5月底。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

第二十条 参加双向选择活动的毕业生限于按国家计划招收培养的并轨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含与地方联合办学而招收的毕业生)以及享受义务类奖学金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双向选择活动或仅允许在定向、联办范围内双向选择。

第二十一条 双向选择活动的主要形式有:学校举办的专场招聘会,与其他高校联办专场招聘会,用人单位的校园招聘活动以及部委、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招聘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双向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推荐。我校在毕业生推荐中采用江苏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由学院辅导员指导学生规范填写,之后由学院在院(系)意见栏中填写对学生的综合评价并审核盖章,再经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生效,作为在双向选择活动中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个人情况的主要书面材料。

2. 自荐。毕业生个人准备自荐材料,参加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向用人单位自荐,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自身情况,如因自荐与实际不符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3.签约。我校签约采用江苏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学院,学院在指定时间上交就业工作办公室登记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

4.解约。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就业协议,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按照就业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解除协议。

严禁毕业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出现与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签约、篡改成绩单等扰乱学校正常就业秩序、影响学校形象的情况,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三条 制订就业计划要遵循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学校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建议就业计划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形成国家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贯彻平等竞争的原则,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和岗位就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原则上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生、委培生(含与地方联合办学而招收的毕业生)、享受义务类奖学金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二十六条 截止到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不能把握就业机会、确实无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及自愿不就业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方式编制就业计划:

1.回生源所在地或办理人事代理,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为其推荐就业、办理就业手续或办理考研、出国等其它相关手续;

2.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要求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经毕业生本人申请,并与学校签订暂存户口、档案的协议之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将户口、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学校只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其他所有事宜诸如升学、出国等,学校不再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由就业工作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上报建议就业计划的时间为6月初。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形成就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第八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条 已签订就业协议,在学校建议就业计划上报之后证实考取研究生、双学位的毕业生,不再派遣。

第三十一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研究生(含双学位)的毕业生,在学校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学校将按其培养类别等同其他同学就业情况处理;在学校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后,派遣到生源所在地,落实单位后,按调整计划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离校前获得自费出国留学签证的毕业生,户口一律迁回家庭所在地,档案迁往家庭所在地人才代理机构委托保管。离校前未获得自费出国留学签证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保留至毕业年度年底。如届时未获自费出国留学签证的毕业生,须到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将其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档案迁往户籍所在地人才代理机构。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

第三十三条 鼓励并轨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意愿的并轨毕业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其户口、档案可转到生源所在地或毕业生指定的人才市场代理,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派遣前应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天8小时工作)的毕业生,不得派遣,应回家休养,一年以内治愈者,列入下一届就业;一年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事宜,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积极推荐其就业,确有困难者,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在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八条 我校集中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六月十日至七月十日。

第三十九条 在毕业生派遣一周以内,学校统一将毕业生档案通过南京市机要局寄往档案接收单位。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向学校查询原因。

本科毕业生应归档的材料有:中学期间档案材料、大学录取通知书、学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入党(团)志愿书,转正材料、各类奖学金登记表、三好、优干等先进事迹表、违纪处分文件、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表、成绩单、毕业设计评语、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和派遣通知书等;

毕业研究生应在原有档案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入学登记表、学籍处理材料、学位审批表、成绩单、答辩委员会决议、就业通知书、奖惩材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入党团材料、毕业研究生体检表。

第四十条 集中派遣后,将户口和档案暂时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需要签发报到证的,可将协议书或单位接收材料送至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就业工作办公室在每月下旬去教育厅办理报到证,办好之后名单将在就业信息网上予以发布;一年内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到生源所在地。


第九章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应办理改派手续。已派遣的毕业生因个人非特殊原因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予受理。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原因之一:

1. 派遣单位倒闭、撤销和被兼并,无法接收毕业生的,出具法院和工商部门宣布倒闭、撤销和兼并的文件;

2. 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正式录用的;

3. 回生源所在地或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重新签发报到证的;

4.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有重大困难,并具有县级政府部门出具有关证明,需要毕业生回去的;

5.经派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确定健康状况不能胜任正常工作(按每天8小时工作)的;

6.具有协议性质的定向生(含与地方联合办学而招收的毕业生):

(1)原定向单位倒闭、撤销或被兼并,出具法院和工商部门宣布倒闭、撤销或被兼并的文件。

(2)毕业前家庭户籍跨省份变迁,并具有其父母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户籍证明,且因毕业生系独生子女,父母年迈需要毕业生回家照顾的。

第四十二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1. 《改派申请表》,要求填写完备,有关学院意见明确;

2. 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3. 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 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

5. 原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改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并轨毕业生调整改派的,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江苏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气象系统内定向生的调整,由学校上报国家气象局,经国家气象局批准后,定向生可改派到家庭户籍所在省份的气象系统单位。

3.义务类奖学金签约毕业生和委托培养毕业生的改派,按相关协议解约后,由学校统一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不按要求报送生源的;

2.擅自更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无视国家就业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理要求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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