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2009〕7号
一、监考人员应是具有教育教学及管理资格的教育工作者,熟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考试纪律规定》中关于考试纪律、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认定的具体要求。开课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为主监考,学生所在学院派出监考人员为副监考。
二、主副监考人员均应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清除课桌内杂物,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三、监考人员应根据教室大小和学生人数安排考生就坐,要求纵列对齐、列间隔位,并兼顾均匀分布与便于监考。
四、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自带的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含电子和通信设备等)放到指定地点,不得携带入座。监考人员应逐一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清点考试人数,对无证件的考生或证件有问题的考生应该令其退场。
五、考试开始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宣读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入场,以旷考论处。
六、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不得与考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一个考场如有两位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站立,如有三位及以上监考人员,应前后左右分散站立。
七、监考人员应及时提醒、督促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警告在前。一旦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收集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当场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详细记录违纪、作弊事实,主、副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并签字。
八、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剩余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待试卷收齐清点无缺后,方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负责将无异常情况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交到开课学院办公室,有异常情况的“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证据材料一起交教务处。
十、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在监考工作中,如有违纪、失职行为,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