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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
作者: 张皓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5/04/16 19:13:12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中层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中层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系指学校各中层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在职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我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校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

第五条  我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中层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二)巡视(督察)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情况;

(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

(四)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六)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

(七)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情况;

(八)奖惩情况;

(九)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设立、收集、移交:

(一)学校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及时移交。

(二)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应将有关中层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归档。

(三)中层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印章。档案材料经校纪委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入廉政档案。

(四)中层干部晋级、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校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档案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对中层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为参加和指导中层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  调阅廉政档案,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经校纪委领导批准。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 设立专门档案存储设备,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

制度;

(二) 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与自己有关联的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商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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